仅凭借条是不够的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3:41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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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拉手厂家
原告许某持借条要求被告黄某返还借款100万元,原告许某陈述向被告黄某交付了现金100万元,被告黄某抗辩称许某未实际交付100万元。庭审中,原告许某关于现金交付的原因、时间等具体陈述存在疑点,鄞州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,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,一般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。但在金额较大、借款人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形下,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。
因此,在现实生活中,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,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,通过转账方式借钱的,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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