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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1-15 02:10:16 阅读: 来源:拉手厂家

基层法院法官对立案难无奈:最怕其他层面打招呼

作为一名中部某省基层法院的法官,现在,王军的工作列表上又增加了一项——参加法院一周两次的立案登记制培训。自从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相继出台以来,王军所在的法院便给法官们“加课”了。

2015年4月1日,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》,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,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。该《意见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4月15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《规定》统一了全国法院登记立案工作,规定了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范围、条件、流程等,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的,要有案必立、有诉必理,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。

此前,“立案难”一直被人们诟病。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、民事诉讼法、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相应的起诉条件,但实践中,法律之外的因素,却往往会影响甚至决定法院是否立案。

“在法律之外,(我们)也有一些不成文的惯常做法。”王军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,过去立案,他们考虑更多的是这是不是敏感案件,是不是群体性案件,有没有领导、熟人打招呼,案件能收取多少费用。

王军所在的省份,法院系统司法绩效的考核周期是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。因此,在10月31日前不能结案的,都可能放在11月1日之后再立案。

另外,王军说,结案均衡度也会对立不立案产生影响。“我们要求结案要分月均衡,不能出现大起大落,考虑到这个因素,可能也会均衡立案,而不是当事人‘诉一件、立一件’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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